鹤水〔2022〕108号 鹤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30日10:36来源:市水利局浏览次数:

各县区水利局、市水政监察支队:

为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服务当前重点经济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水行政执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鹤壁市水行政执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2022年11月28日

鹤壁市水行政执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处罚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占许可的取水量百分之十以下。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2

对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处罚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新的取水井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设施、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日最大取水能力在100立方米以下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3

对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处罚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关闭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水工程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规定期限内关闭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水工程的,责令关闭,停止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4

对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处罚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未对地下水监测设施造成损坏,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5

对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处罚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监测标志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未对地下水监测标志造成损坏,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处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6

对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处罚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在淇河保护管理区域内采石、采砂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能基本消除负面影响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处罚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执法单位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2

对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处罚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新的取水井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设施、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执法单位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3

对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处罚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关闭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水工程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执法单位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4

对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处罚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执法单位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5

对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处罚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监测标志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执法单位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6

对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处罚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在淇河保护管理区域内采石、采砂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执法单位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